为统一执行《阳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第九条关于布局标准的规定,明确特殊标准与间距标准的适用关系,避免在许可审批中出现混淆,现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特殊标准与间距标准为相互独立的布局规定

《规划》第九条第(一)款(间距标准)与第(二)款(特殊标准)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形的零售点设置,二者互不包含、互不参照。

间距标准:适用于城镇、行政村市场单元内的一般申请人,受所属单元容量限制,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须达到城镇类网格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行政村类网格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不低于30米。

特殊标准:适用于该款所列的集贸市场、商场、酒店、军事管理区、车站、服务区、大专院校、工矿企业、旅游风景区等特殊区域。适用特殊标准的,不受第(一)款间距标准的限制,亦不占用所属市场单元的合理容量。

二、特殊标准内部间距要求的认定

《规划》第九条第(二)款各子项中:已明确标注间距要求的(如第1项、2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应按该标注执行。未明确标注间距要求的(如第3项酒店、宾馆、度假村、超市,第4项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第5项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第6项高速公路服务区,第7项大专院校,第8项工矿企业,第9项旅游风景区等),则无间距限制,即在该特殊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时,不要求与其他零售点保持特定距离。

三、适用特殊标准仍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适用特殊标准的零售点,仍须符合《规划》第三章第十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一)申请人资格条件(年满18周岁,以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为准);(二)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通过墙体、门等固定物理隔断实现,消费者无需经过起居区域);(三)经营场所为固定场所(砖木、砖混、钢混等结构)。

四、其他

本补充说明仅用于明确《规划》第九条的条款适用关系,不对原条款内容作任何修改。

山西省阳泉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