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体育局行政奖励类权力清单(12项) |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
1 | 行政奖励 | 2500-H-00100-140300 | 对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奖励【流程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8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市体育局 | ||
2 | 行政奖励 | 2500-H-00200-140300 | 对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表彰【流程图】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7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第4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的建设,保障健身场地和设施适应人民群众健身活动的基本需要;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工作,提高公民健身意识,并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市体育局 | ||
3 | 行政奖励 | 2500-H-00300-140300 | 对体育比赛成绩优异的表彰【流程图】 | 【政府规章】《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 》(2006年省政府令第197号)第5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计划;(二)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的组织和实施情况;(三)承办本行政区域综合性运动会;(四)制订裁判员培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审批、选派裁判员;(五)审定体育竞赛场地、设施和器材;(六)审定、公布体育竞赛最高纪录;(七)对举办体育竞赛的申请进行审批;(八)表彰、奖励体育竞赛组织工作突出或比赛成绩优异的组织和个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市体育局 | ||
4 | 行政奖励 | 2500-H-00400-140300 | 对学校体育工作成绩显著的表彰【流程图】 | 【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26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市体育局 | 与教育部门共同行使 | |
5 | 行政奖励 | 2500-H-00500-140300 | 对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成绩显著的表彰【流程图】 | 【部门规章】《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委令第6号)第22条:对在国民体质监测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 市体育局 | 与教育等有关部门共同行使 | |
6 | 行政奖励 | 2500-H-00600-140300 |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贡献突出的表彰【流程图】 |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36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对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 市体育局 | ||
7 | 行政奖励 | 2500-H-00700-140300 | 对健身气功工作贡献突出的表彰【流程图】 |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24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在健身气功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市体育局 | ||
8 | 行政奖励 | 2500-H-00800-140300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体育经营者的表彰【流程图】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7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体育经营场所,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鼓励、支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称体育经营者),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体育运动人才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体育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市体育局 | ||
9 | 行政奖励 | 2500-H-00900-140300 | 对体育设施建设、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表彰【流程图】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第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市体育局 | ||
10 | 行政奖励 | 2500-H-01000-140300 | 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及其教练员的表彰【流程图】 | 【政府规章】《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25号)第4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及其教练员给予奖励:(一)向设区的市体育运动学校或者体育训练单位输送体育后备人才的;(二)输送的体育后备人才参加全国运动会、亚洲运动会、奥运会等重大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三)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对在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练员,除给予奖励外,在职称评定时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 市体育局 | ||
11 | 行政奖励 | 2500-H-01100-140300 | 对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显著的表彰【流程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1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 【部门规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体群字〔2013〕153号)第26条:负责《锻炼标准》实施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设立表彰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 市体育局 | ||
12 | 行政奖励 | 2500-H-01200-140300 | 对市体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流程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8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晋评组发[2014]2号) | 市体育局 | 与人社部门共同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