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面对面(七)
  • 访谈主题: 政策解读面对面(七)
  • 访谈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 访谈嘉宾: 阳泉市卫健委人口家庭和老年健康科科长王慧霞
  • 访谈简介: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满足家庭托育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托育服务的公益性、普惠性,有效减轻育儿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阳泉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本期节目,将对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访谈摘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由阳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推出的《在线访谈》节目。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市卫健委人口家庭和老年健康科科长王慧霞。

王慧霞::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

王慧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婴幼儿的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2021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作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抓手。2023年、2024年连续两年,省市人民政府将托育服务作为民生实事内容重点部署。今年的事实内容是“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普惠托育机构进行补贴”。为落实好此项民生实事,进一步加强我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托育服务扩容提质,推动“幼有所育”走向“幼有善育”,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按照《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托育服务工作实际,市卫健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制定了《阳泉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主持人:主要内容有哪些?

王慧霞:本《实施办法》共分为实施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资金补助、退出机制以及工作要求等6部分内容,主要对普惠托育机构的认定管理、申报流程和补助标准等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普惠托育服务的基本内涵。普惠托育服务是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本办法实施对象为经评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和提供普惠托位的幼儿园。

二是明确普惠托育机构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在认定条件方面,从收费合理规范、运营安全规范、保障服务质量等三个方面提出要求,确保纳入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符合“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等基本要求。在认定程序方面,体现自主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自评设立条件、托育质量达标、正常运营满6个月的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均可向所在县(区)级卫健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级卫健部门对已备案托育机构组织集中审核,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可同步审核。经县(区)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的,视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不需另行审核。普惠托育机构申请认定时间原则为每年3-5月,评定时间为4-6月。普惠托育机构经审核确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3年;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审核。

三是明确补助资金的发放标准及相关要求。对于审核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独立托育机构按每婴幼儿每月500元标准,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按每婴幼儿每月300元标准发放补助。具体补助资金按照实际入托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和入托月数进行计算发放。收托时间满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15天的按实际入托天数计算。半日托运营补助按全日托每月补助资金的一半进行如实计算。(未满15天计算公式:月补助=补贴标准(每月300元或500元)/22天×实际入托天数),入托月数最多不超过10个月。补助资金发放时间为每年6-9月。

普惠性托育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停止办托或不再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机构所在地区卫健、教育部门报告;托育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

1、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2、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3、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5、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虚构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的;

6、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等行为的由机构所在地区卫健、教育等部门核实,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及时组织清算。

主持人:再次感谢王科长做客今天的节目,本期节目就到这里,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