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访谈主题: 政策解读面对面(五)
- 访谈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 访谈嘉宾: 阳泉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捐助科科长王奋仁
- 访谈简介: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工作,推进城乡低保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本期节目,将对“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由阳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推出的《在线访谈》节目。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捐助科科长王奋仁。
王奋仁: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
王奋仁: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1〕26号)、省民政厅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晋民发〔2021〕57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形成了我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主持人:《办法》中认定低保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呢?
王奋仁: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要适应户籍制度改革。随户籍制度改革城乡户籍改为居民户籍的,按其户籍所在地为城镇或农村,分别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县区,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主持人:我听说咱们《办法》中适度拓展了对于低保的范围?
王奋仁:是的,我们这次《办法》相比之前拓展了一些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成年无业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五)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强戒所外就医、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六)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主持人:《办法》还有哪些变化呢?
王奋仁:一、优化了非本地户籍人员的救助申请受理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以下方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均在我市,但不在同一县(区)的,申请人可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均在我市,但长期在外市居住的,可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持居住证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同时在我市,但在我市长期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的,可以由其中一名拥有我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对收入、财产核算方式进行了优化。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对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积极就业。(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后得到的收入。(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二)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三)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四)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因公(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五)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六)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八)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九)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十)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慰问或捐赠款物等;(十一)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十二)因房屋拆迁或征收所获得的补偿款中,按规定用于购置当地安居房、租房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费用等实际支出部分;(十三)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收入。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及市场主体、车辆、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如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生活用低档摩托车、三轮车、电瓶单车等代步工具,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档农用车、不从事经营的小型农机具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金融资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其他家庭财产的计算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三、优化了审核确认流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了办理时限,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四、提高了特殊困难对象救助水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当地实际,可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提高救助水平。
五、对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机制作了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死亡的,应当自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核查。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免责机制和申请人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惩戒机制。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处置突发事件、受客观条件限制、开展救助工作创新改革等,导致出现失误偏差但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申请人和低保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物资的,应当立即停保,并追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物资;未追回的,不再受理其相关社会救助申请,且依法依规给予联合惩戒。
主持人:再次感谢王科长做客今天的节目,本期节目就到这里,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