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食品标记的审批
1、审批项目名称: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食品标记的审批
2、依据:《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10、11、12条有关规定。
3、审批项目类型:市级以上非许可
4、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5、审批总时限:20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6、审批程序:
(1)、受理
条件: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食品标记的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户的申请;
2)、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户关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
4)、资金来源证明。
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合法、有效、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综合代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同时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向申请人出具《阳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承诺收件通知书》并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受理业务台帐上登记,通知审核人员领取申请材料;
(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按补办件处理的情况,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并出具《阳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按退回件处理的情况,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并出具《阳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
时限:5日
(2)、审核
工作标准:依据《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10、11、12条等有关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杨杰,电话2296093)
岗位职责和权限:对以上有关条件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材料整理后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时限:5日
(3)、上报
工作标准:对拟同意的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按时报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杨杰,电话2296093)
(4)、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需要打印批复文件和有关照证的,要打印)
2)留存文档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综合代理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批复、告知,批复材料归档留存;
2)经依法批准,通知申请人到市审批中心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3)对中止审批的将《阳泉市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和申请材料一并送达申请人;
4)对不予批准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5)及时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时限: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