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阳泉市物价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特制定市物价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市物价局政府信息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或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信息资料查阅室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www.yq.gov.cn;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查阅信息资料。查阅起点:市物价局办公室;时间:每周星期五下午。联系电话:2032739。

三、公开时限

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阳泉市物价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条整理依次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5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物价局办公室;办公室地址:市政府综合楼,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受理机构联系电话:2032739;传真号码:2032423

(二)提出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填写《阳泉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2032739)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的,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办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纪检监察室投诉。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2017639    传真号码:2032423

通信地址:市物价局   邮政编码:045000

接待投诉时间:每周星期一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市物价局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搞好我局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以下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一、考核评议范围

全局七个科室的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检查政务信息公开是否正确,是否及时,是否泄密等等。

二、考核评议机构

由局长牵头,各个副局长、科长组成的考评组定期对各科室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表扬和批评各个科室要及时更换过时的,不正确的政务信息。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市物价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市物价局“两错”责任追究制》,为进一步搞好我局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以下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4、《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二、责任制追究范围

1、不正确公开政务信息的行为。

2、不及时公开政务信息的行为。

3、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私人机密上网公布行为,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行为。

三、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机构

追究机构为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长为成员的局电子政务领导组及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