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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制止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制止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4]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近来,发现一些单位无视国家、省、市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擅自将国有资产中的房地产随意处置,严重干扰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了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针对当前国有资产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产权、产籍和资产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全额拨款差额补贴,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使用的国有资产的产权、产籍和资产处置实行统一管理。 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房产、地产、车辆及通用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800元以上,下同)。 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或法定代表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负责人,负责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享有正确使用国有资产的正当权益,并承担本部门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流失的安全责任。 五、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凡涉及购置、调配、维修、处置房产、地产和车辆及大型专用设备,必须事先经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凡涉及购置、调配、维修、处置通用办公设备,由市级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并报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六、凡新建、翻建、改建的房屋或购置的车辆,无论资金来源如何,均应到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财产登记手续。     二OO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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