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办事程序:受理、审批、发证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 2.县(区)林业局审批意见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林业厅晋价涉字[1993]72号 收取经营额的5% 2、对批准经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晋价费字[1999]421号 收取成交额的6%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晋价费字[1999]421号 收取成交额的4% 3、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林业厅晋价涉字[1993]72号除处罚外,补收2至5倍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