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
| 办事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或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自接受企业提出的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3.专家审查和产品检验:受理申请的省级或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成审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取样品,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前的产品检验。4.决定:国家质检部门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审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 申报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企业标准文本;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 |
| 承诺时限:1.专家审查和产品检验期限(1)组织完成专家审查:60日内。(2)组织完成发证前的产品检验:30日内(特殊产品除外)。2.决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专家审查和产品检验期限不计算在内)。3.颁发证书期限:在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颁发、送达申请人。 |
| 收费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
|
收费标准: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19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
备注:该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为初审,初审后上报省局。审查费、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产品检验费由企业向检验机构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