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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 许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办事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1.申请: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附材料。2.受理: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设备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交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批、发证: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其他有关登记证件、牌照;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具体的使用登记参见相应设备的使用登记办法、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
| 申报材料:特种设备登记表;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特种设备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持证作业人员名录;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
| 承诺时限:(1)登记机关接到使用登记有关材料后,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2)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般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登记数量多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 收费依据: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
|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