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办事程序:1.申请:(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3)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在海关验放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2.受理: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实施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申报材料:填写检定申请单:申请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还需要提供产品说明书和操作手册。
    承诺时限:(1)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并告知被指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计量检定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根据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晋价费字[2003]367号文件《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西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