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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
|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办事程序: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程序:(1)申请单位向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2)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3)计量行政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4)计量行政部门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程序:(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2)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3)计量行政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4)计量行政部门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申报材料:申请书:申请单位合法地位证明文件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实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验方法)复印件;质量管理或计量管理文件或制度。 |
| 承诺时限:(1)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2)考核:计量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考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3)审核发证: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考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依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下发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件《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进行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