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办事程序:1.申请单位向有关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2.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仍不符合要求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3.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核组,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承担计量考核任务的单位或专家组,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对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进行考核,考评合格的填写考评意见,并将考评后的资料上报计量行政部门。4.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报材料: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2.申请计量标准更换: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3.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计量标准器在两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4.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及撤消: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
    承诺时限:1)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2)考核计划下达后,承担考核任务的考核单位或专家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评任务。(3)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上报的考评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10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依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下发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件《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进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