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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专用转用 |
|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第59、60、61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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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一、农民建住宅用地:(1)拟订申报;(2)勘测定界;(3)上报审批;(4)组织实施; 二、乡镇企事业用地:(1)预审;(2)申请;(3)拟定(4)报批(5)登记。 三、公益事业:乡镇村公路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与农村村民修建住宅用地审批基本相同,建设项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来申请,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分批次报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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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一、农民建住宅用地:(1)县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申请文件。(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3)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报告文件;(4)建设项目手地勘测 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附测绘资格证书和土地勘丈许可证书;(5)土地利用总体布局规划 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或规划图;(7)补充耕地位置图(8)建设项目需占用林地的,应先行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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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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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