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命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办事程序:(1)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材料受理(3)组织检查(4)监督审核(5)领导审批(6)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申报材料:(1)场地的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验收意见书》;(2)场地平面布置图及消防器材设施配置说明;(3)场所的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书复印件;(4)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制度及应急疏散方案;(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承诺时限:1、审批单位应在支队防火处或当地公安局消防大队、科领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在活动举办前至少6日报送公安消防机构。2、资料齐全受理后,4日内安排现场查看,检查后3日内填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批准同意使用。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