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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消防审核与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工程) |
|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
| 办事程序:申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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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一、审核:1、材料:(1)计委立项批文;(2)规划红线图;(3)全套施工图;(4)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说明2、程序:(1)填写申报表报送资料(2)项目受理(3)现场勘察(4)图纸审核(5)办理收费(6)领导审批(7)填发审核意见书 二、验收1、材料:(1)建筑单位工程竣工申请验收报告;(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经消防部门认可的变更设计报告;(3)工程竣工图及施工单位竣工说明;(4)施工记录及有关文件;(5)自动消防系统调试检测报告;(6)消防产品登记表;(7)建设、设计、施工各方对工程验收情况的意见;8)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项目还应提供同消防设施维护单位签订的长期维护协议。2、程序:(1)填写验收申请表报送资料(2)材料受理(3)组织验收(4)填写验收意见(5)领导审批(6)出具验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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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一、审核时限:工程资料齐全交防火处或消防大队、科受理后,五日内查看现场。一般工程应当十日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二十日内审核完毕,需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延长至30日。1、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2、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3、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民用建筑;4、涉及两个以上地(市)建设工程项目。以上工程项目由支队进行受理并上报省消防总队进行审核,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二、验收时限资料齐全受理后,十日内安排现场验收,验收后七日内出具《验收意见书》。 |
| 收费依据:1、晋价涉字[1995]第183号《关于下发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2、晋财综字[1998]114号《关于修订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收费标准:为24米(含24米)或楼层为8层以上(含8层)的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收取;2、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或楼层在8层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区、矿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收取,其他县(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