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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许可依据: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 |
| 办事程序:申请、审批 |
| 申报材料:1、经营典当行,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批准并报总行备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筹建,并须在自批准之日起180日内完成筹建工作。2、完成筹建工作后,应持下列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本金入帐凭证复印件;拟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历;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其他材料。经审查、允许开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3、持以上许可证和相应的审批材料,报所在地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经省公安厅批准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
|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上报省厅 |
|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
| 收费标准:每证收取工本费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