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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
|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17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21条 |
| 办事程序:1.建设单位(人)须到市地震部门领取抗震设防审批表,认真填写并加盖公章2.受理、审核、现场踏勘、出具抗震设防要求批文或上报3.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山西省防震减灾暂行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05号令《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
| 申报材料: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申请表;2.政府部门的立项文件; 3.建设工程场地地形图、地质勘探等有关资料;4.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提供的山西省地震局下达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 |
| 承诺时限:已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需审核安评报告的为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