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第25条、第24条、第27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
    申报材料:1.《发票购印证》;2.税务登记证件;3.印制专用发票申请(说明印制原因、规格、数量、联数、每本份数、预计使用时限并附印发发票样模),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