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非许可)项目流程

一、审批项目名称: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二、审批项目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1号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项目类型:市级许可
四、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价行字[2004]49号)文件第一条:《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50元
五、审批总时限:1、法定时限:《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承诺时限:15日
六、年检情况:否
七、涉及前置审批情况:无
八、数量:无
九、审批程序:承诺件
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1、受理
申请材料: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审批条件:
1、有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名称或个人字号;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申请书;
2、申请单位或个人字号的名称、地址和工作电话;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字号负责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办法;
4、申请单位或个人字号的资金及数额证明文件;
5、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和标明面积的平面图;
6、从业人员的有关资料;
7、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8、《山西省文化经营单位申请登记审批书》一式三份。
音像制品出租经营单位审批条件:
1、有音像制品出租单位的名称或个人字号;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不得低于2万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设立音像制品出租经营单位申请书;
2、申请单位或个人字号的名称、地址和工作电话;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字号负责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办法;
4、申请单位或个人字号的资金及数额证明文件;
5、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和标明面积的平面图;
6、从业人员的有关资料;
7、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8、《山西省文化经营单位申请登记审批书》一式三份。
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合法、有效、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职务及联系电话:
A角:苏海华 职务:科员
B角:赵海珍 副主任科员 电话:2296601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提交材料。
2、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还县文体局工作人员,并告知理由。
时限:1日

审查
标准: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场地查看、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
A角:董科明 职务:市音像制品管理站站长2022499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单位进行场地查看, 对符合标准的,在场地查看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后转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场科。
2、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和理由,并将申请材料转窗口工作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

决定
标准: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
A角:文化市场科科长刘建民 2293517
B角: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安晓光 2293720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2、对符合标准的,在《山西省文化经营单位申请登记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后转窗口工作人员。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批意见和理由,并将申请材料转窗口工作人员。
时限:5天

办结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县文体局工作人员办事结果。
本岗位责任人:
A角:赵海珍 副主任科员
B角:苏海华 科员 2296601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大厅工作人员见《山西省文化经营单位申请登记审批书》有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将申请材料备案编号,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进行收费,并打印《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2、对不符合标准的,将审批意见及申请材料转县文体局工作人员。
时限:1日

阳泉市经济信息中心信息科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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