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非许可)项目流程

一、审批项目名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二、审批项目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章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项目类型:市级许可
四、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价涉字[92]82号)文件:证照工本费5元。
五、审批总时限:1、法定时限:《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章第七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承诺时限:设立营业性演出团体10个工作日
六、年检情况:否
七、涉及前置审批情况: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前置审批(在文化部门同意筹建后由消防部门对场地进行消防安全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报告》)。
八、数量:无
九、审批程序:
承诺件
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1、受理
营业性演出团体审批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申报材料:
1、设立营业性演出团体申请书;
2、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证明文件;
3、组织机构、章程;
4、5名以上获得个人《营业性演出演出证》演员的证明材料及其简历;
5、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场地使用证明及平面图和设备明细表;
6、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山西省文化经营单位申请登记审批书》一式三份
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合法、有效、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职务及联系电话:
A角:苏海华 职务:科员
B角:赵海珍 副主任科员 电话:2296601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提交材料。
2、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还县文体局工作人员,并告知理由。
时限:1日

审查
标准: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场地查看、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
A角:胡云锦 职务:市演出管理中心副经理2293249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2、进行场地查看;
3、对符合设立营业性演出团体标准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山西省文化经营单位申请登记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后转市场科;
4、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批意见和理由,并将申请材料转告知人员。
时限: 4个工作日

决定
标准: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
A角:文化市场科科长刘建民 2293517
B角: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安晓光 2293720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2、对符合标准的,在《山西省文化经营单位申请登记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后转窗口工作人员。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批意见和理由,并将申请材料转窗口工作人员。
时限: 4个工作日

办结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县文体局工作人员办事结果。
本岗位责任人:
A角:赵海珍 副主任科员
B角:苏海华 科员 2296601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大厅工作人员见《山西省文化经营单位申请登记审批书》有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将申请材料备案编号,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进行收费,并打印《演出经营许可证》。
2、对不符合标准的,将审批意见及申请材料转县文体局工作人员。
时限: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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