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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非许可)项目流程
一、审批项目名称: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二、审批项目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批项目类型:市级许可
四、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晋价行字[2004]49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50元
五、审批总时限:1、法定时限《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2、承诺时限30日
六、年检情况: 每年按照省文化厅文件换证
七、涉及前置审批情况:自行要求取得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报告》,并进行实地察看,符合要求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八、数量:无
九、审批程序:
承诺件
受理-审查-审定-办结
1、受理
申请材料:审批条件:
1、有电影发行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设立电影放映经营单位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组织机构和人员名单;
4、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适应业务范围需要资金证明文件、场所使用证明及平面图和设备明细表。
6、《山西省文化经营单位申请登记审批书》一式三份
标准:县文体局提供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职务及联系电话:
本岗位责任人:A角:苏海华 职务:科员
B角:赵海珍 副主任科员 电话:2296601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提交材料。
2、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还县文体局工作人员,并告知理由。
时限:5日
审查
标准: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场地查看、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
A角:李国建 职务:文化市场稽查队队长6667993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单位进行场地查看,对符合标准的,在场地查看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后转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场科。
2、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和理由,并将申请材料转窗口工作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决定
标准: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
A角:文化市场科科长刘建民 2293517
B角: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安晓光 2293720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2、对符合标准的,在《山西省文化经营单位申请登记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后转窗口工作人员。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批意见和理由,并将申请材料转窗口工作人员。
时限:10天
办结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县文体局工作人员办事结果。
本岗位责任人:
A角:苏海华 科员 2296601
B角:赵海珍 副主任科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大厅工作人员见《山西省文化经营单位申请登记审批书》有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将申请材料备案编号,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进行收费,并打印《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对不符合标准的,将审批意见及申请材料转县文体局工作人员。
时限: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