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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长 马爱民
民族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江泽民同志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做好我市民族宗教工作,重视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事关我市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和经济建设大局,事关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十一.五"计划的顺利实施,为此,我们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法行政,努力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服好务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04年6月在政府单列,两年来,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宗教事务条例》、《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促进我市民族经济发展,维护宗教和睦和社会安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按照全省、全市政府系统干部大会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民族宗教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我们对以下几项行政审批项目作出承诺:1、变更、确定民族成份,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尽快审查办理,及时给予答复;2、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和登记,在收到申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拟同意的,报省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批,重建、改建、扩建寺观教堂,在收到申请20日内进行审查,对拟同意的,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3、宗教团体审批,在收到申请20日之内予以审查答复,经审查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对应邀到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的省、市外宗教教职人员的审批,接到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一周内给予答复;5、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跨区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收到申请后,在10日内作出答复。以上5项如逾期没有答复可视为同意审批。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资格的审批事项待新的条例颁布后另行作出承诺。
二、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推进便民服务
我们将在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省、全市政府系统干部大会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开展优化政务环境,推进便民服务活动,并组织民族宗教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他们的能力素质和执法水平,坚持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在具体工作中不推诿,不扯皮,不卡、不要、不伸手,热情接待,及时受理,按时答复,努力树立政府行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认真落实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贯彻《宗教事务条例》的核心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我们要认真落实领导分工负责制和工作人员责任制,不断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按照谁分工,谁负责的原则,发生问题,追究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以此推动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行政意识,以此来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和创优工作环境。
请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22960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