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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张锁珍
根据7月3日全省召开的政府系统干部大会精神,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提高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办事效率和工作水平,树立人口计生部门工作良好形象,我们努力做到审批提速,服务提质。现向社会承诺:
一、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由县(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发放,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发放,符合办证程序及要求的,立即办理。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一次告知当事人,资料补充齐全后即时办理。
二、再生育审批严格按照《山西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和回避制度。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乡(镇、街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初审上报期限为15日;市、县人口计生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在20日内予以批准,并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再生育服务证》或《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从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三、根据《山西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病残儿鉴定的夫妇,单位或村(社区)、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核实上报期限,分别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到15个工作日;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查上报期限,由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短到25个工作日;市人口计生委接到申报资料后,要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原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鉴定的夫妇对市级鉴定结论有异议需申请省级鉴定的,市人口计生委向省人口计生委上报期限,由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25个工作日。
四、信访案件限期办结。计划生育信访案件的办理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认真受理和督办,从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五、保障免费避孕药具供应,做好避孕药具计划免费发放主渠道供应,确保药具货源和质量。
六、市、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热情为育龄群众服务,做到接待热情周到,服务认真规范,严格操作规程,检查耐心细致;坚持常年下乡巡回服务,免费为育龄群众提供以查病为主的生殖健康普查、优生优育咨询和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严守工作纪律,杜绝药品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不开人情方、大处方,减轻患者负担。
七、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我们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2038491、20234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