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警务公开项目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交通管理警务公开工作,加强对交通管理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警,切实提高交通管理各项工作效率,全面加强交通管理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市局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警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阳公纪发[2004]5号)文件中关于交警业务须公开的项目要求,支队警务公开的内容如下:

一、事故及违章处理方面:

(一)职责:1、负责处理本市城、矿、郊区、开发区等四区境内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及上级机关指定、交办的案件。2、协助平定、盂县交警大队做好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事故认定等工作。3、对各交警大队的事故处理工作和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管理、检查及考评。4、制定、完善有关事故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5、行使对交通肇事驾驶员驾驶证的吊销、行政和刑事拘留、建议报捕等强制措施。6、负责受理各交警大队交通事故上访、信访、申诉案件。7、负责对全市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8、负责对全支队事故处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评奖惩。9、对全市二类事故危险路段进行排查,并监督有关单位进行整改。10、圆满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出警:事故处理民警接到交通事故报警之后,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勘查现场、调查取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三)车辆和驾驶证暂扣:事故处理民警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开据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事故处理部门有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交警支队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四)责任认定时限:事故处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查、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当事人诉权、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调解的期限为10日。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当事人遭受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当事人因伤致残的,除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应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当事人死亡的,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它合理费用。

(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今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

(八)各类交通违法的处罚标准依据、程序、时限: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现场处理程序 :1、 现场处罚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1)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2) 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3)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车辆牌号、类型;违法事实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填发的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具有被盗抢嫌疑的;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交通警察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记录并防止灭失。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其他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需要对机动车来历证明进行调查核实的,扣留机动车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三十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来接受处理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等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车查询电话,并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拖移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因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时拖移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违法事实;将违反停车规定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移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停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且影响车辆安全的装置的。交通警察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收缴的非法装置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收缴的非法装置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销毁。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经呼吸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的;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由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液;对酒后行为失控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  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3、 非现场处理程序 :非现场处罚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作出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查询方式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当事人签名、复核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上注明;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由二名以上交通警察实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处罚机关名称及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等内容,并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以设区的市为界,下同)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可以将记录违法行为的信息、证据转至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不接受处理的后果。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无异议的,由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有异议的,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其到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处罚主体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同时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二、机动车管理方面

(一)注册登记手续及时限: 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的进行唯一性认定,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或者影像,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二)过户登记、转出登记、转入登记手续及时限: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三)变更登记及时限: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凭证、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提交以下凭证、证明: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或者车架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或者影像。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变更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凭证、证明,并交验机动车:发动机的来历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发动机号码拓印膜。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当于更换整车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负责更换整车的制造厂或者进口车销售单位出具的更换原因证明。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退还原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四款和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共同财产的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机动车属于其他形式共同财产的,还应当提供共同财产公证证明。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变更后的车身颜色;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更换整车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整车合格证或者机动车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变更后的使用性质;需要办理机动车档案转出的,还应当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变更登记的日期。

 

(四)抵押登记及时限: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五)停驶、复驶登记手续及时限: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申请停驶的,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收回或者发还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六)补牌(证)、换牌(证)登记手续: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时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一个工作日内补发、换发机动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发、换发机动车号牌,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补发机动车号牌期间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补发、换发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牌证。

(七)补(换、增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手续及注销登记手续和时限:《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拓印膜、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或者影像并交验机动车。对申请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换发,收回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期间应当停止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

(八)车辆检验的手续、程序、技术要求及检验周期: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涉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6、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7、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不予通过检验。

(九)机动车使用年限、延用期限:机动车使用年限、延用期限按照国经贸经[1997]456号、[1998]407号、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为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其他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关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使用年限的一半。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令第33号)对摩托车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9年。对达到使用年限的摩托车,车主申请延期使用的,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检验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可延期使用,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十)机动车登记、检验业务收费: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三、驾驶员管理方面

(一)申领驾驶证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及有关手续:

1、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分别为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分别为对数视力表4.9以上;(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申领有关手续: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二)驾驶证记分、审验有关手续: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违章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步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持非本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给予记分的,应当将记分情况转递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违章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违章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违章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驾驶证换证、注销手续: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驾驶证;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的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应当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持证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1、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持证人信息发生变化的;2、机动车驾驶证损坏无法辨认的。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2、不具有谎报遗失机动车驾驶证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证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1、提出注销申请的;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3、死亡的;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6、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违章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检查结果的;7、具有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四)驾驶证遗失、损毁补分有关手续: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3日内补发。

(五)交通违法记分奖励: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