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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及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三)组织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 (四)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负责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组织人民防空演习。 (六)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组织疏散和掩蔽,组织消除空袭后果等。 (七)组织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备和设施,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八)承担上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军事机关赋予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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