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建设依法规范、高效优质、民主公开、清正廉洁行政和人民满意的政府,确保我市“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就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省政府系统干部大会和市委九届九次全体会议及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加强对全体公务员的教育,提高综合素质,促进作风建设。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抓服务提质,全面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抓审批提速,全面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建立责任追究体系,抓监察提效,全面提高政府的约束力。着力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落实行政责任,提高行政效能,为加快建设新型能源和新型材料工业基地,打造中国“鲁尔区”,建设晋东明珠城,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突出工作重点
(二)树立宗旨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全体公务员务必始终把服务放在首位,“常怀为民之心、常思为民之策、常兴为民之举”。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服务于人民、造福于人民,切实把工作精力投入到为经济主体和全社会成员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和为人民多办实事、办好实事上来,建立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树立创新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弘扬与时俱进、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破除阻碍优化政务环境的陈规陋习,充分调动全体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到“五个不让”:不让布置的工作在自己这里延误;不让需要办理的事项在自己这里积压;不让各种差错在自己这里发生;不让办事的同志在自己这里受到冷落;不让党委、政府的形象在自己这里受到影响。
(四)树立大局意识,确保政令畅通。自觉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找准自己的方位,服从服务于大局,因势利导地推进各项工作。克服阳奉阴违、中梗阻塞、推诿扯皮等官僚习气,杜绝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拿出实实在在的举措,不折不扣地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
(五)树立效率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下决心解决文山会海和事务性活动较多的问题。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模、规格、数量和时间,少开会、开短会;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不超过2小时,讲话时间不超过1小时;不解决实质性问题的会议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职能部门召开的会议,上级领导一般不参加;只需分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安排多名领导陪会。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部门和县(区)举办的纪念、剪彩、庆典会议或活动。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参加市直部门会议。凡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首先要征求相关部门和基层的意见,经充分协调各方面意见后方可上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下决心从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原则上保证每个月用不少于10天的时间,深入基层搞调查,脚踏实地抓落实,扎扎实实创实绩。
严格文件审批,减少发文数量,少发文、发短文;能在新闻媒体刊播的周知性公文,不再另行发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
严格检查评比活动申报制度,无实质意义的检查评比活动要坚决取消,确有必要的要严格规范,可以合并的要予以合并,尽量减少检查评比批次。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安排全市性的检查评比活动。
(六)树立法制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全体公务员要按照“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的要求,严格依法规范、行使和约束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统一、连续、稳定和高效。
(七)树立诚信意识,建设诚信政府。教育全体公务员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信守对社会作出的承诺,认真勤勉地履行职责,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承诺言出必行,行必见果,从而带动社会诚信蔚然成风。加快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抓好企业和个人信用建设,培育“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加大对朝令夕改、合同意识不强、决策执行没有连续性、招商引资承诺不兑现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诚信阳泉建设。
三、审批提速,提高政府执行力
(八)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完善行政审批要素和条件。要本着减少审批、简化审批、规范审批、监督审批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市、县(区)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审批)要素、条件。 凡国家、省、市已取消的或没有明确规定设立的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任何部门均不得保留或创设。已改为核准或备案的事项,一律不得以核准、备案等名义变相从事行政许可(审批)。
开展行政许可(审批)案卷的评查活动。对行政许可(审批)相关的收费和年检要重点清理和检查。凡涉及多家行政机关年检的项目,均实行一口受理、联合年检。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服务性收费。
要整合审批权力,能简化减少的审批环节,要尽量简化减少。明确审批权限,能下放审批的权力要全部下放,并规范初审环节的程序和条件。
实行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建设一把手负责制。凡是保留的审批项目,全部纳入政务大厅办理。各部门要整合内部审批职能,一把手负责,一个窗口对外,杜绝“两头受理”;要选派高素质窗口工作人员,整建制进窗口,领导带班、骨干坐班。要创新审批服务体制,一般审批事项推行一审一核制,窗口直接办结;对一个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实行两级审批制;推行并联审批制,凡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均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同时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
研究试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积极推行电子许可(审批),逐步建立行政许可(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范围,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进一步提高监督效能。
进一步完善市、县(区)政务大厅工作制度和服务功能,切实发挥政务大厅的作用。加快全市行政审批网络平台建设,实现市、县(区)联网,试行网上管理和审批。
(九)实行限时办结制和超时默认制。行政机关面向社会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法定期限或者法定期限以内本机关所承诺的期限内办结。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结;没有明确时限的,要在受理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凡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
四、服务提质,提高政府公信力
(十)实行部门服务公开承诺制。行政机关所有面向社会办理的事项,都要制定清晰的服务说明,告知服务方式、公布服务信息、明确服务责任,承诺办结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岗位服务公开承诺制。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行政机关应当将本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等分解到内设机构和各个岗位,对本机关的总体职责,内设机构和岗位承办工作的内容、数量、质量、程序、标准和时限、权限、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应当编制岗位说明书,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将每个公务员履行的职责具体化,做到职责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凡面向社会经常性履行职责的岗位,均实行“A、B角零缺位制”。
(十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务大厅或者服务窗口通过服务指南、查阅本、公示栏、触摸屏等形式,就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及其它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的办事职责、承办事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办事结果、办事纪律和工作流程等向社会公开。
(十三)实行首办负责制。行政机关的服务对象来电话、来访、办事,接待、办理的第一位公务员即是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服务对象,认真审查提交的有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并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对当场不能办结的,应告知办结时间。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审阅,一次性告知应补足的材料和办理程序等相关事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告知承办部门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对属于本部门其他机构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告知该机构的名称和位置,必要时电话联系或亲自引领其前往办理。只要接下申办材料,就必须负起办理责任,不得让服务对象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
(十四)建立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投资项目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专人负责,跟踪服务。对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经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政府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都要明确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组织专门力量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立项审批、招商引资、征用土地以及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直到竣工。
五、监察提效,提高政府约束力
(十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工作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要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组织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完善配套制度,开展评议考核。要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执法环境,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范畴,实行奖惩兑现。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对持无效证件或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的执法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六)实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代市人民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先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再按有关程序报批公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方能在媒体上公布。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十七)完善政府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建立政府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按年度向社会公布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完成情况,列入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范围,作为对部门绩效考核和行政监督的内容。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将部门的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量化,作为对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每年要根据部门的法定职责、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部门的工作指标,对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使用财政资金、依法行政以及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十八)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制。要改进公务员考核办法,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要建立健全分类分级考核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考核。要突出量化考核的作用,建立以能力与业绩为导向的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机关年初应公布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并加强经常性考核,完善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将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将年终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奖惩、任免和工资升降等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领导,加大监督力度
(十九)实行部门首长问责制。部门行政首长对本部门行政事务全面负责,并对其行使职权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权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行政部门,应当追究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对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失误,不认真履行职权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行政部门,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责令辞职和建议免职等行政处理方式问责。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权,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过错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命令、任务和交办事项执行不力、落实不力、消极应付或违反程序者,对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违法者,可作出训诫或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离岗培训、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取消执法资格、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等行政处理。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一)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要以“八查八看”为重点,即:查大局意识,看服务大局的观念牢不牢、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是否增强;查服务态度,看工作人员中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是否克服;查工作质量,看办事效率是否提高,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办事拖拉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查法纪观念,看政令是否畅通,“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是否得到纠正;查承诺事项,看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是否全部兑现;查制度建设,看建立的服务承诺制、岗位承诺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跟踪服务制、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等一系列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查审批事项,看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查行政性收费项目,看有无乱收费行为,扎实开展活动,务求见到实效。要进一步强化监察、法制、审计、人事、财政等专门职权监督部门和层级监督机构的作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设立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行政管理效率、质量等情况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做好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定期进行考评,促进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行政监察机关受理行政效能投诉,要坚持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的原则,认真查实处理。
(二十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形成行政监督部门协调沟通机制,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牵头,会同法制、审计、人事、财政等部门,及时交流信息,共同研究解决行政监督工作中的问题。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报告和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报告应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建立法制、审计、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向行政监察机关移送处理的制度。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和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除依照本部门的权限作出相应处理或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外,还应移送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处理结果应抄送人事部门和移送部门。要通过政务公开推动效能监察工作目标的实现,并强化其监督职能。
(二十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意义、创新举措和显著成效,弘扬正气,抵制歪风,提高公务员优化政务环境的自觉性,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强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优化政务环境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形成全社会人人关心、参与、支持、监督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浓厚氛围。
本决定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
本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