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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问答:
1、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什么?
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2、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有哪些?应履行哪些义务?
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2)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3)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3.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有哪些?应履行哪些义务?
权利:
⑴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⑵党的基层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⑶有权要求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将检举、控告问题的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⑷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认定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义务:
⑴配合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⑵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⑶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4.检举与控告有什么不同?
检举是非受害人向党组织、纪检机关反映党员或党组织违法乱纪或不正之风问题的行为。控告是受害人向党组织、纪检机关反映党员或党组织违法乱纪或不正之风问题的行为。
5.什么是申诉?
党员或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向纪律检查机关或其他党组织申诉理由,请求复议、复查的行为。
6.纪检监察机关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⑴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⑵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⑶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⑷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7.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⑴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⑵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⑶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的处理,都要由承办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⑷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⑸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办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⑹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8.什么是错告、诬告?
错告是并非出于故意而造成检举、控告失实的行为。诬告是有意捏造材料,无中生有,以陷害他人为目的的检举、控告。
9.怎样理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控告、申诉问题,是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分级负责,是指对于检举、控告和申诉问题,根据干部职务和党组织级别,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分工归口是指对纪检机关受理范围以外的来信来访,根据来信来访人所属系统或信访问题性质,能及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归口办理。
10.什么是打击报复?其主要特征有哪些?
打击报复是利用职权直接或间接损害检举、控告、申诉人等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⑴侵犯的客体是检举、控告、申诉人、批评人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监督权和党政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等的正常活动;
⑵行为的手段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⑶行为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⑷实施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
11.什么是复议、复查?
复议是对党员或党组织受到党纪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进行重新审议。复查对党员或党组织受到党纪处分不报提出的申诉,经过复议,如果发现原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判断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确凿,则应该重新进行调查核实。这种重新进行的调查即为复查。
12.办案时限为多长时间?
上级纪委向下级纪委发函交办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窄申诉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在三个月内报告调查处理结果。三个月时间的计算,以承办单位收到上级纪委函件之日起,到承办单位将处理结果正式上报给上级纪委的日期止。如情况特殊,经交办单位同意可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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