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兵役法》,贯彻落实《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二、负责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城镇退伍军人、 荣立二等功和因公因战致残农村义务兵的接收、教育、安置。
三、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
四、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退休志愿兵的接收安置。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 指导干休所、县区服务站的管理服务工作。
六、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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