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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9 

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49下午,市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这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副主任张清作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冯少勇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检察院检察长张仲马作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应出席会议的代表285名,当天下午实际到会260名,符合法律规定。

    会议由大会执行主席荆东生主持。

    大会执行主席谢海,孙水生,邰爱国,林玉平,张清,吴学斌,段存寿,吴丽萍、高中和,王梦贺,李建恩在主席台前排就座。

    在主席台就座的主席团成员有:陈继光、高全怀、宋师璇、杨永生、方庆灵等。

    市领导白云、王旭明、王敬瑞、刘兆林、王湜洲,阳泉军分区政委蒋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冯少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仲马在主席台就座。

    在主席台就座的还有:市级老领导朱礼厚等。

    张清在作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过去的一年,市人大在中共阳泉市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和市十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发展、促进和谐、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为促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新的一年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中共阳泉市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行使职权,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阳泉,为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事业做出积极贡献。要着重抓好以下5个方面的工作: 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人事任免机制;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不断加强人大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树立常委会的良好形象,为更加有效地推进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冯少勇在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 2007年,全市法院在市委、市人大的领导、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法院文化建设,增强司法能力,提升司法水平,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008年,全市法院的工作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市人大的各项重大决策决议精神,认真履行审判职责,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不断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为建设充满活力、富裕殷实、文明和谐、山川秀美的新阳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体要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坚定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认真履行职能作用,继续全面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继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官职业化水平,为和谐阳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张仲马在作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说,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全面、忠实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致力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前,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检察工作机制改革为动力,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不断把全市检察工作推向前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阳泉建设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要坚持做到“四个更加注重”,更加注重服务经济发展,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公平正义,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要重点抓好5个方面的工作:抓方向,自觉服务全市工作大局;抓业务,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抓改革,推动检察工作机制创新;抓队伍,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抓保障,促进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在服务和保障新阳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列席当天大会的有:在我市工作的部分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市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市人民团体和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县区法、检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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