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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

管理办法

裁判员、运动员的管理办法

《阳泉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裁判工作是体育竞赛工作的重要环节。加强裁判员队伍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裁判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是体育竞赛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是竞赛工作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我市体育竞赛裁判员根据其运动项目类别和技术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一级及一级以上裁判员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向上级体育部门申报、注册和备案。二级裁判员由市体育局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三级裁判员由县区体育局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申报和审批工作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胜任裁判工作,通过相应的裁判员晋级培训和考试,可申报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熟悉并且能够比较准确地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至少在县(区)级以上的体育比赛中担任三次裁判工作,并且通过相应裁判员晋级考试,可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较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和组织该项目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至少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工作或至少两次在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并通过相应裁判员晋级考试,可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八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奥运、全运项目及非奥运项目晋升二级裁判员的培训、考试和二级裁判员的审批工作。

    第九条  精通并能熟练、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组织该项目裁判工作的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至少两次担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工作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可申报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十条  申报一级和一级以上裁判技术等级的奥运、全运及非奥运项目裁判员,由市体育局统一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该项目竞赛裁判工作,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员,在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比赛的裁判工作中未出现明显错判,年龄在50岁以上,经市各单项协会(裁委会)推荐,市体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评议,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审批裁判员技术等级。外省市及外地市裁判员调入阳泉市,应持原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等级证书,到具有相应裁判员审批权限的部门更换裁判员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各项目的二级裁判员晋级考试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三级裁判员晋级考试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裁判员申报技术等级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等级证书一同交相应体育行政部门。

第三章  裁判员注册与备案

    第十四条  阳泉市体育竞赛裁判员实行注册制度。市体育行政部门将按照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市各项目裁判员进行注册及备案。

    第十五条  裁判员注册、备案只能在一个行政区,即户籍所在行政区,如有两个项目的技术等级应分别注册和备案。

    第十六条  二级以上裁判员注册时,应使用统一印制的《裁判员注册登记表》,注册时本人须交小2寸照片2张。裁判员执行任务时,应携带裁判员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裁判员注册时必须交注册费,注册费标准按上级体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裁判员由因特殊情况未注册须补办手续的时,须加倍交纳注册费。

    第十八条  裁判员注册费由个人负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备案:

(一)违反省、市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未接受处理的;

(二)未经市体育行政部门选派擅自代表市担任裁判工作,未接受处理的;

(三)两年内无故不参加裁判员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四)连续两次未经相应体育行政部门注册或备案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无效。

第四章  裁判员的选调

    第二十条  裁判员的选派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下达的裁判任务,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派出裁判员。

    第二十二条  本市举办的比赛,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派出裁判员。裁判员应按规定时间报到,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任裁判工作者,应提前7天向裁判员管理部门请假。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级体育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二级或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应具备三级以上技术等级。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四条  以个人名义接受邀请到外省市担任裁判工作的,应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裁判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参加相应级别各类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的资格;

    (二)参加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三)对我市体育竞赛组织工作和裁判员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检举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行为;

(五)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裁判员守则》,讲文明、讲礼貌,仪表大方,在竞赛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二)钻研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各级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管理部门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和调研;

(六)接受裁判管理部门和单项运动协会的审批、培训、考核、评定、注册、备案等。

第六章 裁判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的日常事务管理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各运动项目裁判员的发展计划;组织实施裁判员学习、考核、培训和二级裁判员晋级考试。

第二十八条 市级及我市承办的省级以上体育比赛结束后,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对参加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并在其裁判证书上填写考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赴外地参加比赛的裁判工作,或参加各类裁判员培训、进修,在活动结束10天内,应将比赛、培训及本人工作情况和学习情况书面报市体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裁判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作出,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提出意见,报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受到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裁判工作期间,不遵守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三十四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消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十一月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体育局。

《阳泉市市级体育竞赛纪律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体育竞赛管理水平,规范竞赛秩序,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确保各项体育竞赛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体育竞赛的所有项目和人员及其竞赛活动。

    第二条 参加各项目竞赛的运动员资格必须符合市级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按市级体育竞赛各项规程规定的处理外,还将给予取消其参赛资格和所获成绩的处罚,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三条 各参赛单位要严格按照市级各项竞赛规程规定的时间报名,逾期报名按弃权论处。

    第四条 各代表队领队、教练、运动员都必须按照竞赛规程及规则的有关规定参加比赛,服从、执行裁判的判决。不服从裁判,运动员拒绝出场、消极比赛或阻挠其他运动员出场比赛,造成比赛中断5分钟以上者,按罢赛处理;凡罢赛的运动员,除取消其竞赛资格和已获成绩外,给予停赛1至2年的处分。因罢赛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派出单位赔偿。

    第五条 代表队领队、教练和运动员均不得干扰裁判员的正常工作。凡漫骂、威胁裁判员,阻止和影响裁判工作的,立即逐出赛场,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全市;情节严重的处以1至2年停赛的处分。打架、斗殴、故意伤人或造成群殴事件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处以警告、严重警告、取消竞赛资格和成绩、停止1至3年参赛的处分,并取消该单位和个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评比先进的资格。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获奖运动员拒绝领奖者,取消其所获名次和成绩。

    第七条 在竞赛中严禁携带、使用违禁药物。否则按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竞赛期间,各参赛单位要严格执行组委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如对组委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有异议,可由领队按组织程序逐级向组委会书面提出,在组委会做出明确答复后,必须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裁判员的选调、培训、考核、申报、审批按照《阳泉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裁判员须按照《阳泉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十一条 凡体育竞赛组织机构中的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者,由组委会提请有关方面追究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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