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阳泉市集中供热热源建设配套费和室内采暖设施安装费
收费标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阳政办发[1999]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现将市物价局、市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阳泉市集中供热热源建设配套费和室内采暖设施安装费收费标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规范阳泉市集中供热热源建设配套费和室内采暖设施安装费收费标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文明建设的步伐,促进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棍据晋政办发[1994] 38号“转发省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集中供热和燃气二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提出我市集中供热热源建设配套费和室内安装费(以下筒称热源建设费和室内安装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规范意见如下:
一、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住宅、办公(公用)设施及营业场所其供热设施必须和煤气、自来水、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一起按国家有关设计标准规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建设。所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统一纳入建筑工握造价。
原有公产住宅(包括房改已售住宅)、办公(公用)设施及营业场所新增供热设施时,室内安装费、热源建设费由房屋产权单位支付,当住户所在单位与房星产权单位不一致时由住户所在单位支付。投资渠道仍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阳价工字[1991]第174号文件执行。
私有产权住宅(不包括房改出售住宅)实施集中供热时,热源建设费和室内安装费全部由住户负担。
城市供热管网改造,供热单位要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此标准内与产权益位或个人协商处理。
二、为了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能源,今后凡新建房屋的集中供热均应由市集中供热公司负责供应和管理。对城市建成区外或市集中供热热源暂无法达到的地区,可以允许房屋产权单位或房屋建设单位实行自建自供,但必须按设计规范要求,由专业队伍和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室外供暖设施必须符合《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GJJ34-90) 的规定要求,以利于今后与城市集中供热网络的衔接。
三、热源建设费、室内安装费的收费标准:
1、热源建设费收费标准:民用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53元收取,办公(公用)设施及营业场所按每建筑平方米90元收取。
2、工业及非采暖用热由供热单位根据用户的用途,按略高于办公(公用)设施热源建设费和室内安装费收费标准的原则于用户协商收取。
3、室内采暖系统属产权单位安装的,供热单位在热压检验时,按每建筑平方米收取试压检验及工料费2元。试压检验不符合集中供热标准需要重新安装的,参照上述收费标准由供热单位和受热单位协商办理。
四、热源建设费和室内安装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利息进入本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热源站、输送管线、换热站点的建设和改造室内采暖设施的安装。使用时由市热力公司提出使用计划,经市政公用局审核报市建委、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现行采暖费中包含正常的设施〔热源、热网〕维护费用,供热单位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精心安装和维护。室内采暖设施三年内免费维修,三年后转入有偿维修。维修项目和工料费标准另行制定。
六、供热设施的产权划分。室内部分的供热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管理权归供热单位所有,严禁用户私自改装或加接。室外部分的供热设施产权归供热单位所有,用户在交纳热源建设费后对室外供热设施拥有一次性投资终身受益的权力。
七、本通知所指的供热单位是市热力公司和经市集中供热领导组批准的城市供热单位。未经批准,其它单位不得经营社会供热业务,且不得套用本标准对外收费。
八、县、区集中供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