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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登记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并领取《生育服务证》。
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4、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5、夫妻双方近期合影2寸免冠照片2张。
婚后不育收养第一个子女的,还应当提供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
二、审核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材料齐全、有效的,应为申请人即时办理生育登记并发给《生育服务证》;对于材料欠缺的,应一次告知全部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为申请人即时办理生育登记并发给《生育服务证》。
《再生育服务证》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4、夫妻双方的《户口本》;
5、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6、《生育服务证》(再婚夫妻女方未生育过的除外);
7、夫妻双方近期合影2寸免冠照片4张;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双方或一方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等。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再生育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核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相关审核、审批发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将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符合法定形式、齐全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证明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再生育申请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上报至相应的审批发证机关。
三、审批发证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例》再生育条件的,应在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30日内予以批准并发给《再生育服务证》;需要进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批准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生育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再生育服务证》或《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应自发证机关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程序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本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即可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虽然离异或丧偶,但其独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或收养的);
2、夫妇一方或双方为我市境内户籍;
3、女方年龄在20周岁至49周岁之间。
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一孩《生育服务证》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照片各1张或夫妻横排2寸合影照片1张(单亲家庭可用1寸单照);
4、依法收养的还应提供《收养证》及其复印件。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发证或者不予发证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登记、造册和建档。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不予发证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登记、造册和建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及办证
根据2006年全省流动人口清查验证工作安排,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行政机构为乡(镇、街办)一级,办理人员为户籍地在我市范围内18—49周岁育龄妇女流出,在异地居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时间以当地乡(镇、街办)有效工作日。
办证流程
书面申请→户籍地乡(镇、街办)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持身份证(户口簿)、村(社区)出具婚育情况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节育证明、计划生育处罚证明→审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