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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启动煤炭企业“发展保证金”缴纳工作
字体:[ ] 日期: 2010 - 06 - 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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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吨煤矿上缴3000万元“发展保证金”、60万吨煤矿上缴 5000万元“发展保证金”……近日:我市为大力推进“煤”与“非煤”联动发展战略,着力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步伐,制定了煤炭企业地面工业企业项目发展保证金缴纳标准,全面启动了“发展保证金”的缴纳工作。

      在全省开展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中,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煤矿企业“煤”与“非煤”联动发展战略,利用煤炭企业雄厚资金,集中建设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地面工业企业项目,着力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步伐,努力实现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我市《关于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实施煤炭企业煤与非煤联动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煤炭企业地面工业企业项目“发展保证金”的收缴范围是: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组办公室批准的全市53个矿井主体。收缴标准是: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吨煤矿上缴3000万元“发展保证金”、60万吨煤矿上缴5000万元“发展保证金”、90万吨及以上煤矿上缴7000万元“发展保证金”。按照有关规定,各煤矿企业可根据矿井生产能力,按照分期缴纳的方法,首期缴纳上述规定“发展保证金”的50%,其余“发展保证金”在年底前上缴;对矿井主体选择的目前正在建设但尚未竣工投产的地面工业项目,由主体企业提供有关项目投资规模、工程进展等情况报告,经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并列入全市煤炭企业“煤”与“非煤”联动发展项目规划的,可免缴“发展保证金”。    (白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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