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局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571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审计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修订《条例》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动审计法的贯彻落实,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和规范审计工作,对现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
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在探索和创新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升审计监督水平,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审计工作在探索和创新的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惑。修订后的《条例》内容更具体、更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为我们今后全面履行审计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我们进一步提升审计监督水平,更好地服务我市统筹城乡、率先转型、全面崛起、富民强市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问:《条例》在审计监督范围方面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修订后的《条例》在财政资金、政府投资、专项资金调查、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和社会审计核查范围等方面有所拓展。
结合我市的实际来说,今后我们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将所有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纳入审计范围,对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这也是深入贯彻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的讲话精神。
特别是在政府投资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按照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超过50%或者没有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都要进行审计和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以进行调查的规定,逐步拓宽审计覆盖面,消除过去审计无法触及的盲点。
另外,《条例》还增加了关于举报方面的规定,即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对审计机关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拓展了来源渠道,我们也一定会严格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违纪违规问题及时予以依法查处。
问:《条例》在审计监督权限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赋予了审计机关四项新的权利。
一是增加了可以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具体程序。多年来审计经常会遇到因缺乏有效手段,而不能查深、查透的情况,这项规定,对我们今后查处公款私存及“小金库”等问题,提供了法律手段。
二是增加了封存资料和资产程序的期限。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这样可以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造成的影响。
三是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审计监督力度,取消了现行《条例》公布范围的限制;但公布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时,需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公布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告知上市公司。
四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进行审计的情形。这一规定有利于及时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增强审计的时效性,能更好地服务市委、市政府急事急办的工作要求。
问:《条例》在审计处理处罚上有哪些变化?
答:为保证审计监督到位,增加了对个人的直接处罚。如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为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有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当然,严重违纪违法的会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问:《条例》对审计机关的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从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进一步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
新《条例》对我们下一步履行好自身监督工作,推动审计工作上水平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审计机关内部的监督,明确了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对审计机关外部的监督,明确了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使被审计单位可以通过法律渠道对审计机关依法审计进行监督。